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东环免罚〔2024〕4号
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60568422
地址: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
法定代表人:沈武龙
2024年5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到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位于东山县陈城镇宫前村,配套有一间危废仓库,危废仓库内存有废油漆桶,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仓库内贮存的废油漆桶未粘贴标识,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摄取证,你公司厂长沈岳斌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情况予以确认。
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危废仓库内贮存的废油漆桶已粘贴危险废物标识,已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应急预案。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予以立案。你公司厂长沈岳斌于2024年5月30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复查,你公司应急预案已于7月8日进行备案。2024年8月19日在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你公司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危废标识设置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2024年5月3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3.2024年5月17日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修造(拆)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关于《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修造(拆)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东环审〔2020〕8号)(证明你公司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4.2024年5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证明你公司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准);
5.2024年5月2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废标识);
6.2024年7月1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勘察笔录及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急预案备案表(证明你公司已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7.2024年8月19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已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东山县龙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东环免罚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收到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五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十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检查发现后企业在限期内主动完成整改的;”和第七条第九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首次被发现,积极配合调查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可以首违不罚:(九)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的规定,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基本符合《漳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五项和第七条第九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环保意识教育,组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