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立案依据 | 实施程序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东山县铜陵镇海上月民宿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该场所从业人员许*滢、许*娇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 普通程序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应条款“违法情节1”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漳东卫公罚【2025】000003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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