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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统计局机构设置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投资;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以及党务、工会妇青、退休干部等各项工作;承担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协管各区镇统计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指导全县统计法规的宣传工作,监督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本县范围内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以及统计开户登记。

(二)综合统计股。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协同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经济、农业普查及投入产出等大中型普查调查;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信息工作,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拟订统计体制改革规划和方案;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意见;拟订全县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标准,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设计管理县级的专项调查任务。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开展农村、农业、农民等专项调查;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人口抽样、劳动力以及劳动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价格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和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开展相关专业统计监督检查。

(三)工业贸易和投资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和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全县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开展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依法开展相关专业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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