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县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8.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对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对全县重大项目进行稽查。
(六)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完成署定、省定、市定审计项目。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审计力量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