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才(不含外国专家)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四)承担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五)按分工承办中央、省、市在东山单位人员进东山有关事宜;
(六)承办县直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特殊需要人员调配有关事宜;
(七)指导、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八)综合管理回国留学人员来东山工作;
(九)负责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事业单位领导任职报备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青年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回国来东山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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