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
机构介绍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朱聪敏

联系电话:0596-5885171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基准地价修订更新工作。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林业生态保护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指导、监督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海洋、林业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土地、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做好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县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质量监管和资金使用监督。

(九)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承担全县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林业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省、市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及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根据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六)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程序新建、调整各类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组织我县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组织我县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八)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拟定全县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全县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实施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

(二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

(二十一)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二十二)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工作。根据授权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按要求参与资源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

(二十三)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山县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县农业农村工作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和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

6.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7.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8.关于我县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行政执法委托东山县海洋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9.关于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履行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监察及相关处罚权。

2024年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职能已转移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