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中典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095306853H
住所:东山县西埔镇学府路西侧学府花园3-D11
法定代表人:王梅英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时, 在东山县西埔镇学府路西侧学府花园没有找到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但发现东山县西埔镇学府路西侧学府花园130-11号店面现在的经营者是陈晓敏(名称:东山县西埔镇金麦面包店,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22年10月27日)。经核查,东山县西埔镇学府路西侧学府花园130-11号店面与东山县西埔镇学府路西侧学府花园3-D11号店面是同一个地点(店面),在该店面无法找到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也无法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涉嫌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3日,本局将《询问通知书》(东市监杏询通〔2025〕1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梅英,并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经扫描EMS客户联二维码,邮件轨迹显示:派送异常(厦门市,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2025/11/07),已退回(漳州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寄件人签收〕,2025/11/09),截至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未与本局联系,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到本局领取《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当事人未在漳州辖区银行开户,无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近6个月无纳税情况;当事人自2014年3月19日成立至今,未到本局办理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和歇业备案业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注册登记的住所上无法找到当事人;
2、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漳州辖区今年以来企业账户流水情况核查表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漳州辖区银行开户;
4、漳州辖区涉地方金融组织字样市场主体拟清退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近6个月未纳税、无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5、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与我局联系,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5年 12月9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杏罚告送告〔2025〕1号)。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本案行政处罚裁量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 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