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2月23日印发的《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东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意见的通知》(东政办规〔2025〕5号),现就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我县现行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4年来,我县存量房市场出现一些变化,增加了许多新楼盘,且国有土地自建房(住宅楼)交易未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为顺应房地产市场变化,满足扩大覆盖面、方便纳税人缴税等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价认〔2010〕470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重新修订。
二、目标任务
通过修订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建立基本覆盖全县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征纳争议,促进存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含西埔城区、铜陵城区、滨海区的住宅、店面(商住楼)、车库、车位及国有土地自建房(住宅楼)、集体土地自建房等存量房的交易计税基准价格。
四、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基准价格仅作为税务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五、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文件(东政办〔2021〕72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林建新
联系电话:0596-58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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