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规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严格精准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漳州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应急〔202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要求,确定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名单,科学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闽司〔2025〕48号)要求及时备案。
(二)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可依法部署本级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检查频次、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制定本级专项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情况特殊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
(三)根据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可直接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精简入企检查次数
(四)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计划,由本单位牵头检查的,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检查的实施和汇总等工作,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五)严格落实执法文书相关要求,入企检查前填写《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上传“闽执法”平台,经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检查,对同一执法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六)执法检查前应查询执法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检查频次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执行,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七)落实分级分类执法。严格执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闽应急厅办〔2021〕69号)等关于分类分级执法要求,除涉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形外,严格落实“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执法主体”,列入上级监管执法的企业,除发现问题隐患后跟进复查督促整改落实之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对相关企业重复执法检查。
(八)严格区分行政执法检查与其他监管行为,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观摩、监管督促、巡检排查等名义变相检查。
四、精准聚焦执法检查内容
(九)严格检查依据。严格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检查事项、检查计划和依据均应通过“闽执法”平台备案和公布,未经备案和公布的不得开展检查。
(十)明确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应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标准为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等。行政执法检查标准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甚至社会公众都能据此明确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补充其他解释、说明。
(十一)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五、严格实施执法检查程序
(十二)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技术检查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但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辅助工作。
(十三)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可在上级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
(十四)严控现场检查人员数量,不得要求层层陪同。执法检查实施前,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
六、创新智慧监管服务模式
(十五)应急执法检查应在“闽执法”平台“涉企检查模块”录入检查事项的相关信息,落实检查审批、事前备案、事中登记、事后评价的要求,杜绝体外循环。
(十六)落实“扫码入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
(十七)充分运用“闽企安”人工智能助手,对安全生产系数等级较高的企业,年度内现场检查次数上限在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上限基础上降低50%。对安全生产系数偏低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实现智慧监管。
七、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要实行“一次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规范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严禁乱查封、乱扣押,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九)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裁定的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
八、加强执法全过程监督
(二十)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以调研名义开展执法检查,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隐患排查任务。
(二十一)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采用视频等形式记录执法检查过程,充分发挥音像记录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
九、指导规范乡镇涉企安全检查
(二十二)要推动乡镇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或授权开展执法检查,对不属于乡镇职责范围或乡镇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承担,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十三)要加强条线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乡镇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坚决避免“打卡式”“交差式”等低效检查方式。县应急管理部门检查过的企业,乡镇原则上年度内不再对该企业的同类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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