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关于做好2024-2028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筹措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漳财农〔2024〕18号)
《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筹措资金的通知》(漳财农指〔2024〕39号)
《关于下达2025年度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补助资金的通知》(东农综〔2025〕66号)
二、补助对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
三、补助内容
用于支持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在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项目建设。
四、补助标准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按照相对应批次示范村数量进行平均下达相应县区,由县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分配使用。
五、申报程序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补助资金不用申报。由省、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文按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数量下达相关县。县级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督促实施、项目变更、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申报时间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申报时间:每年9-12月。
咨询电话:0596-5885101(东山县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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