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