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不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