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实施规定》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满3年”的起算时间点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二是明确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三是规定对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