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推进
企业转移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的实施意见
东政综规〔2024〕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城市功能区划,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规定,根据《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和结果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6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7号)等精神,鼓励工业园区外企业转移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以下称入园)、增资扩产入园,助力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全面推动标准化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入园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推动调整我县标准化工业园区以外的企业向海洋生物科技园、临港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两个园区”)转移,逐步实现产业合理布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坚持转型升级

鼓励和引导企业入园实施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形成产业链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23〕15号),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提高规上工业企业入园率,鼓励龙头企业入园,支持中小企业增资扩产,提升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度和产业承载力。

(三)坚持稳妥有序

引导重点龙头企业、有意愿企业率先入园;强制污染严重或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企业入园;督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尽快入园。

二、入园的对象及相关限制措施

(一)入园的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工业园区外),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两个园区”转移入驻: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的;

2.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3.企业需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4.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企业土地的;

5.已停产的企业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

6.加大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推动“亩均论英雄”结果运用,对每一年度被评价划分为D类企业(落后整治类)、E类企业(倒逼建设类)等土地综合效益低下的企业,按照《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和结果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6号)精神,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

7.其他需要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

(二)相关限制措施

从县政府城镇改造建设规划区域公布,以及入园企业名单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1.已公布城镇改造建设规划的区域内不得审批入驻新工业项目。

2.纳入县政府已公布征收范围内的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用房,不得再与他人签订以生产为目的土地、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生产性改造投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除外);不得擅自改变房产(土地)用途;不得实施其他增加补偿项目或补偿价值的不当行为。违者将取消相应的补偿或奖励。

3.纳入县政府已公布需要入园的企业,各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条件和城市建设规划,批准变更企业现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或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或其他)或权属,不再审批建设(包括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的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办理抵押登记。

4.县政府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内的、需要入园的企业或个人一年内不再办理与厂房和土地有关的相关手续。

5.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已由县政府公布需要入园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监管。

6.在“亩均论英雄”结果中的所有企业(含两个园区内企业),属于资源利用效率低、淘汰类的E类企业,引导企业退出市场,清退用地。D类企业确实不适合市场发展需求,有意退出市场的,引导破产清算、兼并重组。被划为D类和E类的工业企业(低效工业用地)按照“东山县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及处置指南”(附件2)执行,采用改造提升、实行挂账销号管理等办法,推动企业用地低效变高效。

三、入园企业补偿办法

(一)企业原址用地收储补偿

包括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牵头制定的补偿意见执行(补偿意见另行发文)。

对隐蔽工程,由属地区镇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经工作专班审核确定、研究决定后予以补偿。

(二)企业机器设备的补偿

由属地区镇负责引导企业明确机器设备产权后,组织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工作专班审核确定、研究决定后予以货币补偿。

(三)补偿方式

采用县政府收储产权的方式,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原则上按入园企业取得新厂土地使用权1个月内,支付所有补偿(收购)款的20%(不少于新厂土地出让金,或厂房租赁金),剩余部分根据新厂建设、投产进度或产权收购进度分期支付到位,具体在“一企一策”协议中给予明确。

对超过入园收储协议约定期限未腾房搬迁的,逾期2个月内的,搬迁补偿款按80%拨付;逾期2-4个月(含4个月)的,搬迁补偿款按60%拨付;逾期4-6个月的,搬迁补偿款按40%拨付;对逾期半年以上的不予补偿。逾期一年的,诉至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已发放的原址用地收储补偿款和搬迁补偿款将根据腾房搬迁逾期情况逐项追回,并收取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成本费。

(四)其他事项

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区镇对收储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对需要处置的收储资产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鼓励工业企业入园的政策措施

(一)用地政策方面

退城入园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投资强度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规模需经所属区镇以及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严格审核,下同),在签订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协议时,给予落实用地地块,供地价格参照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若因政策调整或基准地价调整则相应调整。本着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企业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土地利用的,对未完成建设部分的土地,除按国家规定征收闲置土地费外,企业需按现行园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招商企业按招商协议执行。

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20亩以下的入园企业和新进小微企业,原则上不予单独提供园区用地,鼓励其购买或租赁工业园区标准通用厂房。对购买或租赁标准通用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以企业旧厂的厂房合法建筑的面积为基数,企业购买或租赁的标准通用厂房面积如小于或等于原厂房合法建筑的面积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标准商品厂房投资主体予以优惠价格。

(二)入园企业融资政策方面

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融资搭建平台,专款用于园区厂房建设及设备购置。经企业申请、工作专班审批,对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企业贷款专项用于园区项目建设,并按协议约定如期完成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的,建设期内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奖励。建设期以企业取得的建设许可证内明确的建设期为准。

一是推行园区“伙伴银行”合作机制,促进银园企(银行机构、园区、入园企业)产融合作对接,引导我县银行机构加强与开发区对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单独为园区安排专项信贷额度,降低入园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东山金融监管支局,责任单位: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

二是建立健全“政企银担”多方合作机制,引导银担机构深化互信合作,支持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将入园企业融资纳入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范围,在设定代偿上限基础上采用“见贷即保”模式予以担保增信支持,并将融资担保率降至1%以下。(牵头单位:东山金融监管支局,责任单位:各专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

(三)支持入园企业发展方面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入园企业享受省、市、县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入园企业建设符合省市规定的相关投资强度要求,对符合奖励标准的事项,由园区负责协调申报。

企业须将园区新厂房用于实际生产,若5年内厂房转租或转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政府有权追回相应的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鼓励政策补偿、奖励款项。

五、其他事项

1.入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收入(含税收和非税收入)按现行的县财政与开发区财政结算体制执行,分别入县金库和开发区金库。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做好企业落户的各项服务工作。

涉及招商引资考核,属地镇(引进方)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企业产值归属引进方。引进方的确定采用首次报备制。

2.用地收储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牵头制定的定价标准的文件执行。

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补充、完善。为加快推进东山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各项工作,成立东山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专班(具体见附件1)。

 

附件:1.东山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东山县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及处置指南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东山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一、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专班

组  长:刘兆民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吴华安  县政府党组成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朱义兴   县政府副县长

张荣聪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吴学文   县政府办主任

        蔡芳达   县工信局局长

        谢栋华   县发改局局长

        陈志雄   县财政局局长

        黄志贤   县住建局局长

        阮俊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沈鸿波   县应急局局长

        纪亚勇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沈又夫   县人社局局长

        林旭敏   县城管和执法局局长

吴武雄   县审计局局长

        林海洋   县税务局局长

        李结生   东山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聪跃   东山金融监管支局局长

谢禹贤   县司法局局长

杨一凡   西埔镇党委书记

        李育生   铜陵镇党委书记

        林咏松   陈城镇镇长

        陈恩坤   杏陈镇镇长

        林素荣   康美镇镇长

        蔡松山   樟塘镇镇长

        何燕丽   前楼镇镇长

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各项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有序开展。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蔡芳达   县工信局局长

副主任: 林秀平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黄锦树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林  琳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

叶武煌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杜迎香   县发改局副局长

田应辉   县住建局副局长

朱定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坤成   县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主任

朱朝文   东山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股股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协调拟定入驻标准化园区的企业名单,加大入驻标准化园区的政策宣传力度;2.接受企业申请,协调企业与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3.主动与企业进行协商,协调企业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4.协调企业土地收储、地上建(构)筑物评估等相关工作;5.跟踪做好企业搬迁奖励政策落实;6.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提供便利,包括压缩审批时限、减免费用等;7.做好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相关台账;8.积极帮助企业争取上级相关政策奖励;9.协调解决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存在的其他问题。

备注:加快建设海科园、临港园招商展厅和指挥管理平台,推动云企创投园、众创孵化园等通用厂房建成投用,规划建设一批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创业就业、承接产业转移为主的企业园区。

以上工作专班成员如遇人事变动,均由继任者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各区镇、各部门主要职责

1.县工信局:负责县内工业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拟定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实施方案、低效用地认定与处置指南,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园区组织规划编制,明晰园区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和空间利用,制定经济技术指标;负责办理辖区内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项目新址选取及其落户园区相关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镇改造规划区域的初步认定,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标准制订,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企业园区新址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办理;负责园区项目涉及用地手续报批等相关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住建局:负责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制订并办理手续等工作,协助相关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按财政收入受益原则,分别负责配套政策所需的补偿补助、奖励等资金落实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县财政负责指导县政府收储资产的处置工作。

6.东山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环评审批手续办理;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应急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形成报告备查;负责指导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搬迁过程中企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人社局:负责指导搬迁企业职工补偿安置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发改局:负责入驻园区的项目审核备案;协助开展搬迁补偿价格核算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审计局:负责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工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的监督;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收集整理企业近三年税收数据;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3.东山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企业原厂址土地所有权解押等事项;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县司法局:负责对政策落实进行把关,对涉及土地收储、设备补偿等退城入园工作任务的落实全程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15.各镇:负责鼓励宣传引导辖区内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引导企业做好产权清晰等工作;汇总、登记有意愿或符合入驻园区的企业,报送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项目新址选取及其落户园区相关工作;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东山县低效工业用地认定与处置指南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和结果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6号)、《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县低效工业用地认定与处置指南。

一、认定标准

每轮存量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后,被划分为D类和E类的工业企业用地,为低效工业用地。具体如下:

(一)第一序列D类企业用地:有供地或购买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倒数10%的企业用地。

(二)第三序列D类企业用地:供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0.3万元/亩以下的企业用地。

(三)第四序列E类停产停业企业用地:供地5亩及以上且停产停业1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

(四)第四序列E类供而未动企业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开发建设,但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工业企业用地。

(五)第四序列E类供而少动企业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已开工建设,但超过约定竣工期限仍未竣工投产;或企业已部分投产,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50%及以上超过约定竣工期限至今未开发建设,但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工业企业用地。

二、处置指南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和《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7号)等规定,处置下列低效工业用地。

(一)引导改造提升方式

1.引导D类企业采取以下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亩均效益:

(1)加大技改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益;

(2)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3)将闲余厂房分割转让、出租;

(4)对相邻多宗低效工业地块进行并宗开发,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完善收益分享机制;

(5)引进新项目,自主产业更新,或“腾笼换鸟”;

(6)引导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后收回土地重新招商。

2.推动E类企业中的停产停业企业采取以下方式盘活厂房:

(1)帮扶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2)加大招商力度,嫁接新项目,盘活闲置厂房;

(3)与企业协商,依法收储土地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施用途转换,转作其他用地类型使用;

(4)引导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剥离债务纠纷,盘活资产;

(5)尚有土地未开发的,可参照供而未动或少动方式盘活。

3.针对供而未动或供而少动企业采取以下方式盘活土地:

(1)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责令企业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建设指标,限期完成开发建设,再次未按进度开发建设的,及时依法、依约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2)与企业重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免除原违约责任,但需督促企业按新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建设指标,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再次未按进度开发建设的,及时依法、依约处置,直至收回土地;

(3)以股权收购、合股联营等方式,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供而未动或供而少动的土地;

(4)企业无继续开发意愿的,或无法自主开发的,或短期内较难有新项目入驻的,及时依法收储。

  4.规划引领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以详细规划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法定依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科学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单元,统筹土地使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以及建筑总量的要求。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区域统筹等差异化的激励政策。结合改造实施阶段的功能调整、资金平衡等需求,有序安排各片区低效用地改造的内容、周期和空间,增强改造的可实施性。

5.探索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采用“拆除重建的全面改造”与“整治改善和保护活化的微改造”双模式。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腾笼换鸟”挖潜型等再开发模式。

6.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改造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完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程序和办法。鼓励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规划指标,坚持“净地”供应,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7.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地价款,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

8.完善土地收储机制。采用“做地+收储”模式,由政府主导引入国有企业作为“做地”主体,完成拆迁后交由政府收储。对列入历史保护建筑或有文物保护要求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通过设置特定出让条件或带设计方案供应实现保护中开发。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的,结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

9.促进零星低效用地归整。支持将零星用地与低效用地一并供地、共同开发;支持探索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之间,以及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之间的空间位置置换。为公共利益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允许以成片开发方式实施征收,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用地比例。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

10.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遵循“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历史遗留用地,支持在依法依规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并未引发纠纷的前提下,明确历史遗留用地的分类处置政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都认定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11.鼓励各区镇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有力有效的改造提升措施,推动D类和E类企业用地低级变高级,低效变高效。

(二)实行挂账销号管理

对每轮“亩均论英雄”评价为D类和E类的企业,予以挂账跟踪,并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主要工作进行管理。各区镇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尽快采取措施改造提升低效工业用地,经过改造提升后,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销号:

1.下一轮“亩均论英雄”评价时,晋升为C类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平均线以上的,认定改造提升已完成,予以销号。

2.采取出租厂房改造措施的,将该宗低效工业用地上所有工业企业合并评价,达到C类及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平均线以上的,认定改造提升已完成,予以销号;否则不予销号。

3.E类企业原项目业主或新项目业主已按新签订的《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开发建设低效工业用地的,在约定开发建设期间,暂时予以销号,投产后再按“亩均论英雄”评价分类。

4.低效工业用地被政府依法收回或收储的,或依法被转为其他用地类型的,予以销号。

三、落实责任

(一)责任分工。低效工业用地认定与处置工作由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区镇落实属地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区镇低效工业用地的改造提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跟踪推进。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每年年初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年度计划,每季度组织检查督导,定期跟进各地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提升。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成果考核,认定予以销号或继续挂账跟踪,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并报县委县政府,及时梳理汇编典型经验做法,印发各区镇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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