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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函
2024-08-22 10:11 来源:东山融媒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以及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及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规范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充电设施电价严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文件的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确定服务费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温馨提醒:自本次提醒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乡镇执法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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