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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的通知》
2024-04-17 08:34 来源:东山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公平税负,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建设生态旅游岛的规划,将我县主岛范围内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如下:西埔镇、铜陵镇划分为一、二、三等;康美镇、樟塘镇辖区划分为三、四等;陈城镇、杏陈镇、前楼镇辖区划分为四、五等。税额分为一等6元/平方米、二等4元/平方米、三等3元/平方米、四等2元/平方米、五等1元/平方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坐落于不同等级路段交界处,从高确定土地使用税等级。

(四)房产税征税范围比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21日印发的《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的通知》(东政综〔2018〕169号)到期自动失效。

三、注意事项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松鑫;联系电话:18359668611。



解读单位: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7日


链接: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的通知》

图文解读《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土地等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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