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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2024-01-19 09:05 来源:东山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我县于2021年8月26日出台实施的《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东政办〔2021〕50号)文件(以下简称50号文)试用期两年已到。已妥善解决了西班牙住宅小区、青少年宫小区、名仕府邸小区及有关事业单位建设的房改集资房、原集体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个人自建房土地权属来源以及分散登记单证等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约两千多宗,有效化解了一大部分历史信访积案,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群众的肯定与好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2021年县政府办50号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

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处理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提高效率、先期办理,证缴分离。

第二部分 处理范围,明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空间范围、办证类型。

第三部分 申请主体,原开发单位存在或不存在等申请主体的确认方式。

第四部分 土地权属来源确认,明确政府主导与非政府主导及个人自建房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确认方式。

第五部分 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明确国有个人自建房超占土地面积、征迁农户在国有土地上自建安置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上房产相关问题、项目(含自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遗留问题、项目小区土地使用权总确权登记问题、不动产首次登记中规划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同项目片区大部分已办证小部分未办证遗留问题、其他问题(涉及改变用途、土地出让违约金、超建筑面积等)。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明确消防部门在项目登记后加强后续监管、税务和城管部门配合做好税费及处罚款的征收、商业办公等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基准地价及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按我县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最后,明确未列入本《意见》规定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另行处理。

三、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林淑贤

联系电话:0596-5885171

 链接:《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链接:图解《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链接:H5《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链接:音频解读《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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