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PART 01 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滨海度假旅游快速兴起,乘船出海观光、出海垂钓等海上休闲旅游模式逐步成为民众休闲度假的一种选择,深受市民和游客欢迎。在旺盛的需求背景下,我县海上旅游产业以极快的速度发展。
为加强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理顺了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构建了责任清晰、科学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了立法工作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源头上推动海上旅游高质量发展。
PART 02 办法结构和内容
1.依据
《办法》主要结合我县海上旅游发展现状和管理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保障和促进海上旅游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初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涵盖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的经营管理及职责、航行安全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2. 内容结构
本办法所称的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等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帆船等。上述船舶乘员定额应控制在9人及以下。
《办法》共二十七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准入门槛、旅游船舶经营管理及职责、适航条件与要求、旅游船舶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部门职责、联合执法等。
PART 03 办法推动解决了哪些问题
1.明确了市场准入程序
《办法》鼓励和支持海上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推动成立旅游船舶运营公司,引导海上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并通过备案部门现场审核。
2.明确了主体责任
《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明确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和备案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旅游船舶经营者诚信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船舶和船员主体责任;
3.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我县各相关部门对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监管和保障的职责边界,明确了东山县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整治涉及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参与海上旅游的游艇、渔业船舶、“三无”船舶等实行集中整治,构建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监管的“海陆”合力,实现了海上船舶旅游安全的全链条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吕敏洁,电话:0596-5835517 解读单位:东山文体旅游局
链接:《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解:《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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