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规〔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秩序,保障游客、船员、船舶安全,促进海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县的行政海域内从事海上休闲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船舶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海上旅游、观光、垂钓等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帆船等。上述船舶乘员定额应控制在9人及以下。

第四条 安全要求。旅游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海上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推动成立旅游船舶运营公司,引导海上旅游产业健康发展。鼓励乡镇、国企或其他企业成立旅游船舶运营公司,对全县的旅游船舶进行组织、经营和管理。旅游船舶的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营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化要求。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通过备案部门现场审核

(一)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应当具备旅游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及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平台应当具备旅游船舶的档案管理、定位跟踪、实时通讯、航次申报、航区气象提醒、运行情况监测、安全风险预警、辅助应急救援等功能,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接至东山全景海视图平台,保障航行安全;

(三)应当具有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及其他安全、环保附属设施;

(四)应当具备经营所需的旅游船舶,船舶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用合作经营的模式使用他人的船舶进行经营,确保从事经营的旅游船舶统一办理相关保险及证件,为船舶上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

(五)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随时可调救援船(艇)及相关设备。

第七条 备案。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向东山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旅游船舶信息,其中合作经营的船舶必须提供合作经营协议;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船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行业资质证明。

旅游船舶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的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第八条 备案变更。发生下列情况的,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经营者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二)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所经营的旅游船舶发生变化;

(五)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水域发生变化。

第九条 备案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经营海上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海上旅游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条 诚信经营要求。旅游船舶经营者需对下列事项进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备案,按时报送经营统计信息和报告,提供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齐全和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海上旅游活动;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价格欺诈、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安全警示与管理。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船舶停靠点设有岸上安全须知警示牌和安全检查员,在游客登船前,对其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并指导帮助游客穿好救生衣;

(二)应当在旅游船舶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驾驶证号、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定价标准);

(三)应当将旅游船舶进出码头情况向相关行业部门报告,同时按规定做好航次登记备案;

(四)应当为游客购买保险;

(五)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六)应当定期对旅游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旅游船舶运载乘员是否存在超乘人员等;

(七)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监视监控。旅游船舶营运期间应全程开启定位终端,保持通讯畅通。旅游船舶经营者和属地船舶点验中心对本辖区旅游船舶实施监控。

第十三条 船舶隐患整改。船舶营运期间,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船舶经营者应立即组织整改直至隐患消除。整改不到位的,隐患船舶不得投入运营。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适航条件与要求。旅游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营运:

(一)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二)应当配有具备岗位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安全员;

(三)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救援设备、环保设备;

(四)应当配备与适航范围相匹配的定位设备及通讯设备;

(五)应当纳入属地乡镇平台监管和旅游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监管;

(六)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明船名、船号和核定载客人数;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八)旅游船舶营运期间,应当随船携带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件,以备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行为规范。旅游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载客超定额;

(二)超越船舶划定的活动区域范围;

(三)从事与旅游活动无关的渔业捕捞和交通运输业务;

(四)超抗风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航行;

(五)经营区域占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航道、锚地水域、倾废区、禁捕区等水域;

(六)在技术性能不具备的情况下夜航;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船员出海要求。船员出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二)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三)船员出航前(返航后)要向旅游船舶经营者及相关部门报备游客基本信息(身份证、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

(四)船员出航前应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五)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作业区域。旅游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适航水域内活动,从事旅游的垂钓船舶应在县政府指定的海钓钓场范围内作业。

第十八条 码头或浮动设施要求。码头或浮动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满足设计安全要求,游客上下旅游船舶设计专门通道,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设立扶栏,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二)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

(三)码头或浮动设施应当配备监控设施设备,对游客上下船舶和航行动态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污染防控。旅游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设置垃圾贮集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应运回岸上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责任。旅游船舶经营者是旅游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部门职责。东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监督运营公司为船舶、乘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落实登乘船舶出海乘客实名登记制度,对码头或浮动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及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舶。

属地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旅游船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旅游船舶违法违规行为。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旅游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履行旅游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漳州东山海事处负责渔港水域以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游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内海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东山县公安局海防大队负责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登记备案以及港口和船舶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海岸线以内公安机关管辖的无证驾驶、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漳州海警局东山工作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相关职责规定,对海上发现的无证驾驶行为的船舶所有人或无证操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旅游船舶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东山县气象局负责海上旅游安全气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备案部门要求。旅游船舶备案部门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旅游船舶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备案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自本办法生效前,已经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旅游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备案信息共享。备案部门应与文化体育和旅游、海事、公安海防、海警、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旅游船舶经营人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联合执法。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整治涉及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参与海上旅游的游艇、渔业船舶、“三无”船舶等实行集中整治。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同时各部门应当做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海上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旅游船舶经营者、社会公众的海上旅游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的;

(二)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的;

(三)未配有符合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的;

(四)未在划定的水域航行、停泊的;

(五)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本办法出台前,已纳入乡镇进行管理的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可视同具备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证书。经重新认定后,船舶船体安全性能良好并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船舶经营者签订挂靠经营协议的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可参照本办法纳入管理。其中,对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安全性能的重新认定,由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牵头,联合东山县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等部门共同进行认定。

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是指《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的乡镇船舶中第三类:旅游船舶,核载人数具体按船型大小进行判定。

乡镇船舶(旅游船舶类)的日常管理还应按照《漳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旅游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不详事宜备案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链接:解读《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东山县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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