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 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