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2023-07-07 17:47 来源:东山县公安局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 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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