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全县天气以晴好为主,昼夜温差大,无明显降水,林下可燃物干燥,不少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四级)级别,加上当前正值春耕季节,农事野外用火和林区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1.《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等相关要求制定。
2.《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漳政综规〔2023〕2号)“通告一、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等相关要求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合法性审查经过。及时呈送司法局审核把关。
3.文件审核签发。经由县政府文电科、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并由县长签发。
三、《通告》主要内容
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1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禁火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火区域,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二)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三)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联系单位: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沈鸿波,联系电话0596-5839955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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