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后社保断交了,怎么办?
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的,只要在入职新单位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即可,未就业期间无需缴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若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打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所需的材料是什么?
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原件至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换工作期间断缴的养老保险费,该怎么补缴?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只有在就业期间才需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断缴期间未就业,则不需要也无法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4.原先参加的是省社保,离职后该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28号)精神,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照以下情形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2.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继续缴费。
3.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不含省外和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5.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根据闽人社文〔2018〕98号、闽人社文〔2018〕149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直接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补缴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6.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如何计算?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4%,用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记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账户的一个结息年度。至当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方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末个人账户储存额+ 当年记账金额)×(1+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7.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现准备出国,是否能在退休年龄到达时,回来办理养老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诉求,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8.参保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满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否在用人单位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参保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缴费不满15年的,若在企业继续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可在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就业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9.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
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全民固定职工参保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退休时可与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计算退休待遇的工作年限。
10.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一次性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条件为:
(1)出国定居的参保职工办理一次性支付;
(2)在职职工死亡申请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
(3)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申请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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