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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2-12-07 16:38 来源:东山县人社局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7号)部署,为持续做好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帮扶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现就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困难群体身份标识。市(县、区)城居保经办机构应与乡村振兴局、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困难群体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困难群体信息应实行动态管理,年初批量标识困难群体身份后,后续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特殊群体变动信息,对新增的困难人员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标识。对删减本年度已认定困难群体身份的,在年内不做删减,相关特殊身份标识本年度内有效。

二、核实参保范围落实应保尽保。县级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地区《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台账》(附件1),及时标识困难群体身份及参保、代缴、待遇等情况。夯实应参保基数,对未参保的困难群体,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对核实后属于无需参保的困难人员,需备齐佐证材料备查,不得弄虚作假。对在单位就业但未参保的人员,要及时移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保。对符合城居保参保条件的,各地应尽快组织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三、及时办理困难群体保费代缴。对参保后处于缴费阶段的困难群体,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发起保费代缴,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将代缴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对有关部门认定困难群体身份前已完成城居保个人缴费的困难群体,当年可不代缴保费;对有关部门认定困难群体身份后、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特殊身份信息前已完成城居保个人缴费的困难群体,县级经办机构应协调税务部门对其当年个人缴费予以退费,随后再予以代缴;对申请高档次缴费但本人未缴费的困难群体,县级经办机构应与本人沟通、协调税务部门降低缴费档次后,按政策为其代缴保费,避免因个人未缴费而未能享受代缴情况。本年度困难群体参保、代缴工作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

四、及时做好困难群体待遇发放。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困难群体,县级经办机构应尽快为其核定、发放待遇。闽人社文﹝2021﹞127号印发后至“十四五”末,允许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参保对象按规定完成中断补缴后(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及时核定发放待遇。

五、做好认定地与户籍地分离人员的参保和代缴工作。对特殊身份认定地在本县(市、区)、户籍地或参保地在本省其他县(市、区)的困难群体,认定地县级经办机构应积极协助户籍地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特殊身份认定所需材料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户籍地或参保地县级经办机构发函并推送相关资料,主动协调户籍地或参保地县级经办机构落实困难群体参保有关事宜。户籍地或参保地县级经办机构应按当地困难群体政策及时做好参保、代缴及待遇发放等相关工作。

六、做好困难群体参保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一)市级经办机构应督促所辖县级经办机构于6月底、10月底前通过人社扶贫信息平台填报《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度表》(附件2)。

(二)市级经办机构应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汇总所辖县级经办机构的《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台账》及《困难群体参保情况统计表》(附件3)电子表,并通过腾讯通报送至省中心业务指导部门。 12月份的《困难群体参保情况统计表》应打印纸质盖章版本存档,并寄送省中心。

联系人:张赛  联系电话:0591-87556416

联系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杨桥东路128号3楼

 

 

    附件:1.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台账

           2.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度表

3.困难群体参保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22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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