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规定,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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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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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除厦门外的八地市之间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需参保人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即可。八地市与厦门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要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入地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后续由双方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办结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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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能否代办?
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社保关系减员的前提下,参保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代办,由代办人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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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要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手续?
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参保人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城镇职工保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地县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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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省内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办理转移接续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办理转移接续时需要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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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发现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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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能否在临时账户所在地办理退休?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因此,临时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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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如何转移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 年1 月 1 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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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统筹基金是如何转移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按以下方法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 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 12%计算转移金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 12%的,均按 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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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属驻闽企业职工辞职后社保怎么继续缴费?
1.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2.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继续缴费。
3.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不含省外和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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