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对象: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材料:①《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3);②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纳税材料;④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⑤被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流程: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
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小微企业(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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