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东山大澳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
东政办规〔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东山大澳中心渔港港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福建省东山大澳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和秩序,保护渔港设施和环境,保障渔港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渔业船舶和渔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渔港港章。

第二条 适用在福建省东山大澳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车辆和设施,以及进行建设、治理、开发、经营、科研、休闲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渔港的范围

渔港东区:北起A段防波堤(东经117°30´59.512″北纬23°4504.644″)、南至大沃路(东经117°30´57.14″北纬23°4434.54″)、东至C段防波堤(东经117°31´41.466″北纬23°4439.300″)、西至福建省大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经117°30´37.678″北纬23°4450.662″)港界范围内所属的陆域和水域。

渔港西区:北起海军码头毗邻海域(东经117°3032.285″北纬23°4515.325″)、南至疏港路(东经117°3024.415″北纬23°4454.161″)、东至海军码头毗邻海域(东经117°3032.684″北纬23°4510.732″)、西至漳州海事局东山海事工作船码头(东经117°3017.903″北纬23°4459.035″)港界范围内所属的陆域和水域。

具体渔港范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 渔港属国家所有。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管管理。

第五条 渔港实行“港长制”责任管理体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港长,负责渔港发展规划编制等统领工作。渔港所在地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渔港的主管部门,一线渔港监督是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关。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负责渔港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公安边境管理部门负责港内船舶的边防治安检查,维护渔港、岸线及周边水域治安秩序。海警部门负责对港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管理港内渔货、物资交易摊档。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接受一线渔港监督的指挥调度,按照规划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禁止在航道、禁停区内停泊。无停靠泊位时,船舶应当按规定报告后,自行转港。

第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显示号灯、号型、声号、信号,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九条 大中型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使用渔港通APP报备,并接受安全检查。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或出港时限,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报备。

第十条 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向一线渔港监督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以及在渔港内从事经营或者使用渔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规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线渔港监督有权禁止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不具备安全适航条件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调查手续未完成的;

(四)未向一线渔港监督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一线渔港监督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本港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十三条 本县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以上等级预警信号时,渔港范围内所有船舶应当服从属地乡镇及一线渔港监督调度,立即移泊至安全水域避风。

第十四条 渔港范围内若停泊维修船、供油船、交通艇、休闲渔船等特种船舶应当按指定的位置定点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港内油船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同时供油。

第十五条 进入渔港的商贸船舶应当停靠在指定位置,自觉接受和配合渔港监督、海事、边检、海警等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必要检查。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三章 码头管理 

第十七条 靠泊渔港码头的船舶,应当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指挥调度。

第十八条 进入本渔港渔业码头的车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渔港渔船服务无关的;

(二)不按区划位置停放,拒不改正的;

(三)其他违反码头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靠泊码头的船舶和进入码头的车辆、人员,不得损坏码头设施。损坏设施应当赔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码头乱堆乱放、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妨碍渔港码头秩序的活动。

第四章 渔获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渔获物定港、定点上岸管理制度,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各类捕捞辅助船应在指定上岸点装卸渔获物。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进入渔港装卸渔获物的,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进港报告外,还应报告渔获物定港上岸、渔船作业渔区、下网次数、渔获物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渔获物在渔港上岸、交易时,应登记去向,才准予离港。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渔捞日志须记载渔船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返港后向所在地一线渔港监督提交渔捞日志(使用电子渔捞日志的,应当每日提交)。船长对渔捞日志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捕捞渔船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关于海洋捕捞渔具及捕捞方法、禁渔区及禁渔期、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比例限量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章 安全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功能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渔港建设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本港区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本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属地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渔港的,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在地一线渔港监督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一线渔港监督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

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出港,必须向一线渔港监督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间离港。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餐饮业及进行水上娱乐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 发现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时,应立即向一线渔港监督报告,沉没物、漂流物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将其打捞清除完毕。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

第三十四条 渔港管理单位负责渔港防污染工作,监督禁止在渔港的陆域和水域倾倒余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禁止在港池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严禁在港区附近海域水体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第三十五条 港区实行雨、污分流。港区内要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码头平台的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应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码头生活污水经港区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东山城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进水水质需达到城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发生港区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并及时报告,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属渔船间的交通事故,按事故调查权限,分级负责。

本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一线渔港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 渔港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一线渔港监督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渔港内若有对外开放码头、商贸船舶,由海事、海关、边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凡渔港港章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均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渔港港章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一线渔港监督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一线渔港监督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一线渔港监督和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港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东山大澳中心渔港宗海界址图

       2.福建省东山大澳中心渔港宗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