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东山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政办规〔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渔业村(公司):

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东山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东山县2021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方案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22〕33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等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国家惠渔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工作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是做好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渔船获得补贴的前置条件。各镇、渔业村(公司)、一线渔港中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防止漏报。要通过广播、通告、标语、召开船舶所有人会议等有效形式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包括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申请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间要求等进行公开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二)明确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2)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船证书”) 齐全;

(3)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三)明确申报相关材料

渔业生产者在填报申请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5.《渔捞日志》登记表(大中型渔船提供,小型渔船无需提供);

6.《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大中型渔船提供,小型渔船无需提供);

7.2021年度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证明;

8.《东山县渔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实执法工作方案》中、小型渔船安全检查暨整改通知书;

9.东山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镇、村(公司)挂钩干部审核意见表(附件1)。

(四)明确不予补贴或其他扣减补贴情形

1.不予补贴的渔船类型:

(1)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2)自2022年起(2023年发放2022年度补贴),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3)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4)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5)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公示期内被举报不具备申报补贴条件的渔船或有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其他情形:

(1)2021年度钓具渔船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是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2)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3)2021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按照执行伏季休渔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根据有船有证原则,报废、拆解、减船转产渔船以《渔船拆解确认表》记载的送达船厂日期计算执行伏季休渔天数,灭失渔船以《渔业船舶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计算执行伏季休渔天数);结合执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月份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根据伏季休渔期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补贴,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五)明确申报操作程序

1.申报时间安排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行申报。考虑到渔民文化程度不高,填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不影响工作进度,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分组下渔区组织申报;各镇海洋与渔业站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下乡到各渔业村(公司)帮助、指导渔民申报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业村(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镇、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申报工作,合理安排好本村(公司)渔业生产者根据本通知要求,携带好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申报,具体申报安排如下:

(1)由于各渔区相距较远,渔船数量较多较集中的渔区将在各一线渔港中队进行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10月10日-10月14日:宫前(含歧下、后崎)。

10月10日-10月11日:澳角。

10月12日-10月14日:冬古。

(2)铜陵各渔业公司、樟塘镇、康美镇、杏陈镇、前楼镇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进行申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0月17日:渔业一、二、三、四、五公司。

10月18日:渔业六、七、八、九公司。

10月19日:渔业十、十二及远德胜公司。

10月20日:康美镇、樟塘镇、杏陈镇和渔业一公司小型渔船。

(3)未及时在各一线渔港中队进行申报的,携带相关材料到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进行申报。

(4)当前正处渔业捕捞旺季,且疫情反复,申报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如有调整再另行通知。

2.申报材料审核

申请人(船主)应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材料复印件签名按指纹,由渔业村(公司)和各镇海洋与渔业站专门工作组对辖区渔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公章。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附件2)。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

三、补贴发放依据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上限,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50%。

1.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1)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当年度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2)在伏季休渔期间未按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当年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案件材料作为扣减补贴依据。

2.负责任捕捞补贴

(1)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2021年度执行5项指标,指标比重系数为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20%;

①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报告,至少有1次进港和出港报告记录(全年报告记录达到2次)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报告次数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渔船进出港、捕捞生产次数少于报告要求数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所属渔港中队对辖区渔船所有人提交系统的进出港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送补贴渔船进出港报告记录次数。

②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县海洋与渔业预警指挥中心提供每艘渔船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证明,违反终端管理规定案件材料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的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③渔捞日志。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时,需提交相应航次的渔捞日志填写记录。通过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渔港通APP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纸质材料等如实填报、记载渔捞日志,达到1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1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申请人据实填写《渔捞日志》登记表(附件3)报所在地(或管辖地)渔业村/渔业公司进行审核,渔业村/渔业公司加盖公章给予确认。

④定港上岸。渔船填写进港报告或捕捞渔获物通过捕捞辅助船转载上岸时,需对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情况进行填报。可通过渔港通APP、闽政通-福海通小程序内“具体信息”或各地自行开发系统进行填报,也可以纸质形式填报,经渔获物上岸管理、渔港管理、渔业执法部门或其他渔业基层管理机构认可达到1次记录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达到1次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上岸渔港可以为“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以外的三级以上渔港。申请人据实填写《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地(或管辖地)镇海洋与渔业站进行审核,镇海洋与渔业站加盖公章给予确认。

⑤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相关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2)小型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2021年度指标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2项负责任捕捞指标,各占相应补助类型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50%。

①船位监测。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给予该部分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插卡式AIS、北斗定位仪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或者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县海洋与渔业预警指挥中心提供每艘渔船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北斗定位仪、插卡式AIS或其他船位监测终端)的证明,违反终端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的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的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②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该部分补贴;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部分补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案件材料作为不予补贴依据。

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一)审核汇总

1.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依据当年度辖区补贴对象在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各项指标方面的执行情况及渔船的违规处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补贴的扣减依据及意见。

2.各镇、渔业村(公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渔船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是否违反《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扣减规定等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单位按《关于上报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情况的函》明确的审核事项分工审核,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2月31日前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

3.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渔船证书真实、有效性以及渔船灭失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补贴标准结合各镇、村上报的《关于上报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情况的函》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提供的补贴扣减依据及意见,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

4.县海洋与渔业局对辖区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核算汇总后,录入到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管理系统,形成《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汇总表》《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审核船名册》等信息,提交并纸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二)公示发放

1.县海洋与渔业局在补贴资金发放具体情况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商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县海洋与渔业局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一船一档”。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配合。县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落实疫情防控。当前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切实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渔船所有人应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不扎堆聚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错峰申报补贴。

(三)加强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县财政局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专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实施期间,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新规定出台的,按其规定执行。

联 系 人:王鸿彬,联系电话:5623527,举报电话:5623228,   传真:5622028。

附件:1.东山县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镇、村(公司)挂钩干部审核意见表

      2.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3.《渔捞日志》登记表

      4.《渔获物定港上岸》登记表

      5.2021年度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