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21-06-23 19:42 来源:东山县人民政府
序 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 动 依 申 请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审批核准信息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2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标段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编号;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2.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3.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4.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6.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3 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标段名称、标段(包)编号、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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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标候选人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业绩、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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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 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号)、《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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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1.项目名称;
2.标段名称;
3.招标项目编号;
4.标段编号;
5.澄清或修改事项;
6.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2013年第20号令)、《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网站    ■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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