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3.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主体
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材料齐全。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8. 要求
申报材料
[关系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读卡;
(2)户口簿原件验、收复印件(转入后在灵活就业窗口缴费的人员需提供)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读卡;
(4)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社保一份,参保人员一份)
(5)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或部队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提供)。
[关系转出]
(1)身份证原件读卡;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读卡;
(3)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2007年以前参保的需提供)。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即办
(3)收费标准:无
(4) 年检要求:不需要。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5889561
12. 诉求渠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
长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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