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包含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生活补助)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包含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临时生活补助)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3.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的补贴:(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二)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4. 主体
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受理条件: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职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补助金受理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受理条件:2020年5月至12月2019年1月1日之后个人不缴费且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请表》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无需提供,窗口经失业保险系统打印后由申领人现场填报); (一份留档、一份本人)
(2)身份证原件读卡
(3)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存在手工分解缴费疑义的人员需提供)
(4)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一份(提供邮储银行卡或存折)
(5)个人档案(1992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退伍军人需提供)
(6)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存在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的人员需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8.2 办事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5833382
12. 诉求渠道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