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事项的办理
2.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3.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省内单位或职工跨统筹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4. 主体
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审批事项条件或标准
1.本标准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6.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8. 要求
8.1 申报材料
1.一、缴费年限未核定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2.1.身份证原件读卡;
3.2.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
4.3.个人档案。
5.二、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6.1.身份证原件读卡;
7.2.参保缴费信息已审核的个人缴费凭证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8.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9.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复印件;(原件检验)
10.5.个人档案;
11.6.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联系函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12.三、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3.1.身份证原件读卡;
14.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
15.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联系函原件(注:经办机构收原件)。
16.四、缴费年限未核定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7.1.原参保地出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18.五、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9.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单位)
20.2.身份证原件读卡。
21.六、回漳州市享受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22.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档、一份单位)
23.2.身份证原件读卡;
24.3.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检验)
8.2 办事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时限:即办
8.3 收费标准:无
8.4 年检要求:无
9. 注意事项
无
10. 审批决定证件
无
11. 联系信息
业务咨询电话:0596-5833382
12. 诉求渠道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也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特殊环节
无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