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漳环罚〔2020〕2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
联系电话:15392251988
2020年9月22日,群众反映世贸云境建筑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夜间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负责承建世贸云境房产项目。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也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施工工地西侧界外1m处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62dB (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经理连远强在场陪同。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且噪声超标排放,造成噪声扰民。我局于2020年9月23日予以立案。你公司生产经理连远强于2020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中,对你公司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事实再次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9月2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2、2020年9月2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监测视频、照片(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夜间施工及噪声监测情况);
3、2020年9月24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过夜间施工作业);
4、2020年10月13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声〔2020〕7号)(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排放);
5、群众投诉单(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被群众投诉建筑施工噪声扰民);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项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0〕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十六类第130条未进行情形分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按伍仟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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