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附件:
1.东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2.东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图斑情况清单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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