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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1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

刘满恩不服从安全指挥案

未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东山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东农(渔业)罚〔2025〕3号

2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

沈艺河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东农(渔业)罚〔2025〕4号

3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

陈进顺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元整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东农(渔业)罚〔2025〕5号

4

东山县农业农村局

沈来坤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东农(渔业)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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