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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中共东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东委办201565号

 

 

中共东山县委办公室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中共东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单位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中共东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东山县委办公室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中共东山县委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东山县委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1412号),设立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 划入原县农林局、原县水利局承担的工作职能。

2. 将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的农机管理和安全监理职责划入县农林水利局。

3. 将原县经济贸易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县农林水利局。

4. 承担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对农村、农业、林业、水利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农业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三农”服务体系建设。

2. 加强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植物疫病和重大病虫害防治。

3. 加强植树造林、生态绿化、森林防火和沿海基干林带的管护工作,提高全县绿化率。

4.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5加强扶贫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农业、林业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农林水利执法工作,拟订农林水利工作年度计划。

(二)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林水利、农村经济运行和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

(三)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测工作;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的工程和项目;组织协调开展山海协作、社会扶贫、对口帮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和扶助。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指导农林水利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林水利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农林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林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指导农林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林水利和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林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林水利综合开发项目。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指导实施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和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小流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目标、中长期规划和防洪防潮防涝规划等。

(八)负责食用农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流通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林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林水利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指导管理农林水利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林业水利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拟订和实施农林产品、水利建设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林水利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林木种苗和花卉、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不含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在水产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农林水利防灾减灾、农作物及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县农林水利安全生产。承担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组织疫情的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农林水利灾情,组织农林水利防灾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灾、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工作;对全县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用水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指导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指导全县农林水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农林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农林水利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林水利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林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林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依法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农林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参与农林水利系统劳模的评选和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森林(防护林带)、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林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二)负责全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林水利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林业生物种质产业发展;提出农林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农林水利资源保护、农林水利生产污染防治、改善农林水利生态环境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电商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经济调节政策和科技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农林水利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农林水利国有资产、各项资金使用分配。

(十三)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政策,推广先进农机技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等有关工作,依法对农机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管理农机作业安全工作;负责农机技术推广机构与队伍建设,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指导农机实验示范、培训、技术推广业务,开展农机信息服务等。

(十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

(十五)承担组织全县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指导山林综合开发。

(十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林权流转、赎买;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和农林水利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水资源的保护及其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制度;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海堤建设;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九)宣传贯彻农牧业、林业、水利法律法规;承担农林水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委托对乡镇农林水利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征收农林水利有关规费;按权限依法查处本县境内农林水利违法行政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农林水利法律法规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拟订对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林水利局(县委农办)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办)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协助领导综合协调农林水利、农村工作和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秘、文电、行政后勤、机关规章制度、机关效能建设会务、档案、机要、保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宣传、信访、农体协、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安全生产、计生、工会、党群等工作;承办有关的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承办农林水利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全县农林水利队伍建设。

(二)计划与财务股

编制农林水利局(县委农办)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局(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管理局(办)机关财务、资产和劳动工资、福利等,指导、监督农林水利局(县委农办)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农林水利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对农林水利项目投资进行监管、对农林水利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合理调配等。

(三)农村经济发展股

负责农林水利农村经济调查、分析、预测,综合全县农林水利、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分析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动态,承担农业统计和发布农业各类经济信息工作;跟踪农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农村经济综合指标发展情况;组织起草涉农工作综合性文件和材料;指导农业产业化工作,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市场体系和农业品牌建设,指导农村经济、农林水利信息化工作,推进电子商务建设。参与研究拟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按规定承担指导农村节能减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村“六大员”工作的开展;指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执法股

参与研究制定农林水利和农村政策法规,以及农林水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农村改革与发展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调研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农业农村工作机制创新;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法实施涉及农林水利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协调监督农林水利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农林水利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林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跨县间、协调跨镇间的农林水事纠纷和有关工作。指导农村观察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农业产业股

指导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开展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六)农业技术股

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引进、推广;指导农业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种子、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12316热线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电商农业等发展工作。

(七)林政资源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拟订并组织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的管理和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评估与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审批、发放、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依法监督管理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运输、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进出口、疫源疫病监测;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性湿地保护规划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监督林地管理,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伐区造林、更新、抚育、低产林改造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设立、登记、变更、消灭,以及林权抵押登记;负责本县辖区内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维护林区稳定。

(八)营林绿化股

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全县林木种苗管理和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林业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地方标准;承担全县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建设;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引进工作。对全县的花卉生产进行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定本县花卉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引进、推广花卉名、特、优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发新产品,提高花卉产品质量、档次和效益。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

(九)水资源管理股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督工作;拟定全县节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县级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和跨地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指导主要河道的治理与开发、验收;指导全县各镇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利工程防洪及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挖潜配套和技术改造;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全县农田水利、滩涂围垦、乡村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推广节水技术;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初级化县建设;组织指导冬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产权制度改革;对全县农村供水实行行业管理。

研究提出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利综合规划,协调有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小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编制全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用水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外经科教与扶贫开发股

1. 承办农林水利涉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承办招商、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和对外宣传;协调参与农林水利重大展会、经贸活动;牵头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东山与台湾农业林业合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和服务东台农林合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涉台农林经贸活动;指导海峡两岸(东山)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规划;承担农林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以及农林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农林水利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业“五新”相关工作;指导农林水利教育工作,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培育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工作,推进相关专项扶贫项目的实施;负责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建立扶贫对象信息档案系统;承担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分配工作;指导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协调社会各界及有关单位的挂钩帮扶重点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员干部的下派驻村工作;配合做好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和扶助工作;协调做好对口帮扶协作工作;指导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二)畜牧兽医与饲料兽药管理股

1.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兽医、草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畜牧、兽医、草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以及畜禽良种、牧草良种的引进、开发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种畜禽和草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指导和服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疗器械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饲料、饲料添加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依法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兽医医疗器械研制、生产、使用、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负责食用农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流通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农林产品及相关农林水利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修订和农业、林业、水利标准化的有关工作;提出农林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组织实施农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林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实施农林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农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农林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林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四)农业机械监督管理股

负责对农机安全监理,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依法对农机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管理农机作业安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农林水利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林水利局负责食用农林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流通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县农林水利局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分工。县农林水利局承担陆生野生动值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其它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承担城县园林、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关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职责分工。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在水产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农林水利局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并负责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分工协作,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东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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