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民政理论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政策条例,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和城乡特困户的救济工作。
(三)建立、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镇规范开展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县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分配方案,受理全县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工作,并对各镇低保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县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
(五)负责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 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民 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 指导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负责组织实施对村(居)委会建设等情况的调查摸底,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指导全县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总结经验,督促检查。
(八)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港、澳、华侨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审核报批婚姻中介机构,指导婚姻服务工作,推行婚姻习俗改革。
(九)承办全县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承办我县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及行政区域界线调整、政府驻地迁移等调查、论证、审核和申报工作;主管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组织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组织、协调、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生产及技术改造和质量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推行火葬和丧葬习俗改革工作,主管各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审核辖区内经营、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用具单位。
(十二)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落实弃婴收养,维护被收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接待和临时救助受困人员。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承办民政事业统计,做好民政事业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指导、监督基层民政办管理好、用好民政事业费,负责本级下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进出口产品税收减免申报等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民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工资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遗属补助。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