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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东教〔2025〕160号

各学校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学校综合督导方案和评估标准的通知》(漳教督〔2025〕200 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小学、初中学校)。

二、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治理、学生发展、品牌特色。

三、评估周期

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全县所有小学、初中学校。

四、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学校根据评估标准每学年开展自查自评,按C级指标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评报告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评估。按照5年一轮要求,分年度对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展督导评估,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学校,并督促学校整改;每年总结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市级评估。按5年一轮的要求,市教育局将对县级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抽查,抽取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复核评估。

五、结果认定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总分值为100分,含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其中,过程性评价占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总分值的20%,终结性评价占80%。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相关股室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评价得分折算。终结性评价按评估标准评估得分折算,由评估组根据评估情况提供。

督导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认定,总得分90分以上的,认定为优秀等级;总得分75~89分的,认定为良好等级;总得分60~74分的,认定为合格;59分及以下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开展评估前,县教育局向有关学校发出书面通知,组成评估小组(成员包括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优秀校长或骨干教师等),审核学校自评报告。评估中,可以通过现场走访、随堂听课、问卷调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集体评议等方式,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学校反馈,接受学校申辩。评估结束后,综合分析学校申辩意见,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学校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督导意见要体现学校的办学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县教育局各股室要针对所属业务,对各学校做好日常指导和跟踪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成立自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真实、全面、深入开展自评工作,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评估纪律。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注重实效,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三)强化结果应用。依据《漳州市学校综合督导方案和评估标准》:县教育局将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等级作为校长评优评先、职级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等级校长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对问题特别突出者给予免职。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校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重要参考依据,视同校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结果。

 附件:1.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2.初级中学综合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3.东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规划

 东山县教育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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