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赋予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个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省、市政府还赋予东山开发区部分(地)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份市(地)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漳政[1996]综154号):“项目立项与批准、土地审批与登记、规划建设及房地产开发、技术改造、财政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环保、劳动管理以及涉外经济事务等工作市(地)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东山开发区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实行党委会、管委会、建设发展总公司三个牌子,一套人员的运作机制。开发区管委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环保局五个机构。 按照东山岛发展战略规划,科学规划布局了两个各具产业特色的专业园区,形成“一区两园”的管理模式。东山开发区的管理权得到延伸,规划控制区可增加620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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