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4年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的通知》(漳财农指〔2025〕35号)要求,我县决定开展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项目申报工作。
为规范东山县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25号)文件精神,印发《东山县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实施方案》(见附件),项目申报请按照文件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2026年1月26日前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逾期不予受理。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联系人:李旭,联系电话:15260251875,电子信箱:dsxszz@163.com。
附件:东山县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实施方案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东山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东山县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5号)以及省、市下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山县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休闲渔业)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涉及的资金共63万元,由两部分组成:市级下达的2024年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漳财农指〔2025〕35号)为15万元(还有后续资金待上级下达,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第十七批福建省“水乡渔村”休闲渔业基地)和统筹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2-2023年省级休闲渔业专项资金(漳财农指〔2023〕19号)为48万元。两部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安排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开展验收、公示、资金拨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独立法人经营主体,需在本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在本县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且在近三年各级政府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休闲渔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对象:休闲渔业经营主体等。包括:省级“水乡渔村”、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休闲渔业品牌经营主体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途:
1.休闲渔业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渔旅融合发展研究和品牌推介、休闲渔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支持范围:2025年1月1日以来新增项目并且原则上一年内建设完成的建设休闲渔业相关项目。
2.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计提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及兴建堂馆所等支出。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方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5号)文件要求,获得补助的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15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具体以上级下达补助金额为准。新建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封面:“东山县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编报单位:******”、“编报日期:****年**月**日”。
(二)申报材料总目录(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三)《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五)提供认定为补助对象的有效证书或文件。
(六)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土地(水域、滩涂、海域等)使用权或经营权明晰且无争议的证明,三者具备一项即可。
(八)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合作协议等项目管理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十)以上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6份(含电子版)报送至县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由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东山县财政局邀请省内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审计)人员组成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主要包括外业(实地核实测量)、内业(听取汇报及查阅资料)、评议三方面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
(一)封面:“东山县省级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验收材料”、“申报项目类型:******”、“编报单位:******”、“编报日期:****年**月**日”。
(二)申报材料总目录(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三)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申报时提供的全部材料。
(五)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总体情况、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六)项目财务专账,含经费预算表、决算表,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票据(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列出项目发票清单、付款情况,并对项目发票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七)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实施地不同时期对比照片4张以上等)。
第三章 任务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批复: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上级文件要求,经公示后批复项目补助资金和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在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通过验收、公示无异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资金要求做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业主要先组织自验收,再向县海洋与渔业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有关材料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存档。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海洋与渔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加以整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依据《福建省海洋服务与渔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5号)制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2025-2026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