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与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航道管理条例》《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海域部分修编)和《漳州市东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等有关规定,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从2025年11月起开展海域违法违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区域及对象
东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海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海水养殖行为、养殖主体及相关养殖设施,重点对禁养区内的全部违法违规海水养殖设施和限养区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海域使用权)或水域滩涂养殖证的违法违规海水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详见附件1-3)。
二、清理整治时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海域禁养区内的违法违规海水养殖主体应当立即进行清理拆除养殖设施;限养区内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违法违规海水养殖主体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养殖设施。
三、逾期未清理的法律后果
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违法违规海水养殖设施,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清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养殖主体自行承担,同时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山县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名录(来源: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域部分修编2018-2030年)
2.东山县养殖水域滩涂限养区名录(来源: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域部分修编2018-2030年)
3.东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来源: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域部分修编2018-2030年)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