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海域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海上养殖设施“去泡沫化”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及对象
在东山县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泡沫制品等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的海上养殖设施。
二、具体要求及时限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泡沫制品等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上养殖设施。
2.原已使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等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上养殖设施的,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海上养殖设施“去泡沫化”改造工作。改造具体工作由所属海域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
3.养殖单位和个人在改造过程中要利用围栏围挡做好废弃养殖设施、废弃泡沫的收集工作,产生的废弃物要运至陆域收集点,严禁随意丢弃。
三、逾期未改造的法律后果
逾期未改造的、或废弃物未有效收集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
东山县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