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与渔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我县海洋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指导推动渔业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调整。协调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推动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
(四)负责编制海洋经济和渔业渔政有关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投资项目需求和财政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
(五)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节能减排,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按分工提出海洋与渔业有关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有关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六)依法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承担渔业统计监测工作。
(七)组织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承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相关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八)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监督管理。承接上级远洋渔业开发与管理相关工作,推动远洋渔业发展。
(九)负责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休渔禁渔制度,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协助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评估,研究提出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承担我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通讯管理工作,组织渔船渔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承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指导监督渔业执法工作等职责。指导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渔业船舶(含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渔船涉外涉台事件处理,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承接上级海洋观测预报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海洋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评估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三)按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渔业对外以及对台港澳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协调,参与推进实施海洋强县战略,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我县海洋经济发展。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升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水平,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促进渔业产业振兴。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强化渔政渔港监督,促进渔业生态良性发展。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方面,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县海洋渔业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专门从事水生生物疫病诊疗机构。在兽医管理方面,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执业兽医的资格考试并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监督管理,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在渔用兽药管理方面,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推荐参与渔用兽药评审的渔业领域专家,参与制定水产养殖允许使用、禁止使用药物及水产养殖处方药目录,组织、指导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方面,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畜禽和水产饮料及其添加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投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水产养殖投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2.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海洋渔业局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
4.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和收购、储存、运输过程的监督。
5.关于我县毗邻海域采砂用海管理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行政执法由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用海的监督管理。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效能、信息、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核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海洋经济股。起草我县海洋经济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海洋经济项目实施和部门间的产业合作,承担“智慧海洋”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海洋产业(含渔港)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负责有关海洋经济与渔业建设(含渔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协调推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统计;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调查、分析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实施海洋经济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负责组织推进海洋经济与渔业科技创新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运用工作;组织对外和对台港澳渔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有关海洋经济与渔业涉外涉台事务。
3.渔业与质量监督股(审核审批股)。组织实施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起草我县渔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渔港经营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许可、水产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节能减排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产品市场加工、品牌培育相关工作;实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制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负责对水产养殖及相关项目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协调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养殖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参与处理渔事纠纷;协调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组织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协调,做好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衔接、沟通和协调配合。承办渔业捕捞许可、渔港经营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等行政许可、水产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事项。协调和参与其他业务科室开展上述事项审核审批的前期准备、现场检验(勘验)或转报跟踪服务;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核审批项目的办理监督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法律建设工作,监督指导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部门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指导并参与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的会审和重大渔业权益纠纷的处理。
4.安全监管与渔船渔港监督股。负责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监督管理渔船、渔港、渔具,指导渔业船员培训;承接上级远洋渔业开发和特定水域渔业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渔船涉外涉台事件处理;负责渔船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负责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休闲渔业船舶和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渔业预警预报信息,开展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渔业灾害应急预案,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渔业灾情统计,组织协调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对防灾减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