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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闽漳环罚〔2025〕257号

闽漳环罚〔2025〕257号


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8T428H5L

地址:东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生物科技园海发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伯涛    职务:总经理   

2025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东山县海洋生物科技园巡查市政污水管污水排放情况时,发现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排入市政管网的污水观感较差,执法人员进厂进行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8日,你公司正常生产,产品为冻巴浪鱼,日加工量约为100吨。你公司生产废水在车间收集后通过厂内污水管道排入厂内三级沉淀池沉淀,后流入厂内污水井(总排放口)再排入厂外市政管网,最终进入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你公司沉淀池、厂内污水井(总排放口)各采集水样1份,共2份水样。采集的水样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你公司沉淀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95x103mg/L,氨氮浓度249mg/L,总氮浓度310mg/L,总磷浓度80.7mg/L;厂内污水井(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05x103mg/L,氨氮浓度174mg/L,总氮浓度237mg/,总磷浓度67.9mg/L。经查实,你公司沉淀池、厂内污水井(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你公司副总经理陈济炜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我局2025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号:漳东环立〔2025〕4号),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陈济炜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陈济炜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如下:

1.2025年9月1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山)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运营情况及现场检查、采样、取证情况);

2.2025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5〕60号)(证明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8日废水排放浓度);

3.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登记表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节选)(证明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浓度限值);

4.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7-9月的水费缴费信息截图(证明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水日排放量);

5.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山)询问笔录(1份)(证明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予以确认);

6.2025年11月2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支付凭证(证明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11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东环罚告字〔2025〕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本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112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1+1+3+3)/8]=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25-1)/4]×(1-0.35)=136563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裁量处罚金额取整后为13.6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5000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15000元。

最终裁量:13.6-1.5=12.1万元(壹拾贰万壹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东山县海祥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元(13.6万元)罚款;

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从轻罚款壹万伍仟元;1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12.1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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