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5〕256号
福建福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8RKQAMXY
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海发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谢佳豪
2025年9月1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东山县海洋生物科技园依法对福建福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正在生产,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水,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设施出水口、厂外排放口处分别采集水样一瓶,你公司设施管理员林义勇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2025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漳东环测水〔2025〕59号)显示,你公司厂内设施排放口:化学需氧量2.64x10^3 mg/L、氨氮419 mg/L、总氮501 mg/L、总磷1.29 mg/L;厂外排放口:化学需氧量3.02x10^3 mg/L、氨氮327 mg/L、总氮445 mg/L、总磷1.53 mg/L。你公司厂外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超过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总经理林一星、设施管理员林义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5年9月16日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的福建福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材料(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限值要求);
3.2025年9月28日由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5〕59号)(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情况);
4.2025年9月30日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改正情况);
5.2025年10月17日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福建福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超限值排放工业废水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6.2025年11月13日由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缴款发票(证明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东环罚告字〔2025〕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1+1+3+1+2+3)/8]=1.3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3125-1)/4]×(1-0.35)=145703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裁量处罚金额取整后为14.5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6000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16000元。
最终裁量:14.5-1.6=12.9万元(壹拾贰万玖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福建福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14.5万元)罚款;
因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从轻罚款壹万陆仟元;1项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12.9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