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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处罚决定公示(闽漳环罚〔2025〕235号)

闽漳环罚〔2025〕235号

闽漳环罚〔2025〕235号

 

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MAE9KMDTXB

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海发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孟

2025年8月1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已建成2台锅炉(生物质水汽两用炉),锅炉上未悬挂铭牌标识,根据你公司现场提供的合格证复印件显示,燃料为生物质,其中一台蒸发量为:4T/H,另一台蒸发量为5T/H。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锅炉未使用。你公司未能提供厂房内两台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全程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9日予以立案(立案号:漳东环立〔2025〕2号)。调查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2025年10月28日。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东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两台生物质锅炉项目的建设安装。复查时,你公司未继续安装和投产使用两台生物质锅炉项目。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进行询问,刘**积极配合并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山)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2台生物质锅炉建设情况、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2025年8月12日,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锅炉合格证复印件(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厂内2台锅炉燃料为生物质);

3.2025年8月12日,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厂房由漳州市隆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取得);

4.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山)询问笔录(1份)(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对2台生物质锅炉未批先建的事实予以确认);

5.2025年9月29日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隆欣包装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其批复复印件(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泡沫生产线已通过环评审批、生物质锅炉未经审批通过);

6.2025年9月29日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及锅炉买卖支付凭证复印件(证明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新建2台生物质锅炉投资额)。

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1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11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进行计算:

1.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因此裁量取值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取值4;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取值1;

4.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取值1;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取值1

6.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使用,裁量取值1;

7.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取值1;

8.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取值1。

修正裁量因素

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取值-2;

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取值0;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取值-2;

4.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取值2。

M法定处罚上限M=15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3000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4+1+1+1+1+1+1+1)/7]=1.21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0.1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3000+(15000-3000)×[(1.21-1)/4]×(1-0.1)=3567(0.35万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最终裁量:人民币叁仟伍佰元(0.35万元)罚款。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东山县鑫荣达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0.3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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