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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兴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漳环东责改字〔2025〕3号

 

 

 

 

 

 

 

 

漳环东责改字〔20253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山县茂兴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6097070P

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埔头村海裕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玉

2025年 9月10日, 执法人员在夜间巡查时发现公司未生产,但污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废水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山尾污水处理厂,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总排放口采集水样一瓶,你公司厂长黄德斌在场陪同检查。经调阅你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排放,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为:废水化学需氧量2000 mg/L、氨氮100 mg/L、总磷15 mg/L、总氮115 mg/L。根据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漳东环测水2025〕58号)显示,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2.41x103 mg/L、氨氮134 mg/L、总磷102 mg/L、总氮202 mg/L,均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你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910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5年9月22日由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5〕58号)(证明公司废水排放情况);

3.2025年9月10日由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阅的东山县茂兴海洋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材料(证明公司废水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公司立即停止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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