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批重要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地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布制度。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