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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概况

2017-01-15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机构概况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原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县水务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入职能

  1、原东山县土地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东山县地质矿产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职能

  主管镇一级自然资源所的行政职能,国土资产市场管理职能、测绘。

  (四)强化职能

  1、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国土资源规划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转变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和其他国土资源中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本县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的宣传、科技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的编制与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安排并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色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实行地籍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进行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租赁、作价出资及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和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城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县、市、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的审批登记,加强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

  (九)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协调处理采矿纠纷,处罚违法采矿活动,保护地质遗迹。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山县自然资源派出机构及职责

  (一)派出机构

  1、东山县自然资源局西埔自然资源所;

  2、东山县自然资源局铜陵自然资源所;

  3、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杏陈自然资源所;

  4、东山县自然资源局陈城自然资源所;

  5、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樟塘自然资源所;

  7、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前楼自然资源所。

  (二)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对所在镇土地、矿产行使管理权;负责初审各类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配合县局对镇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配合县局做好土地矿产调查、、登记、发证、选址放样等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土地矿产统计制度和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及时制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土地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行为,加强临时用地和海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土地和矿产权属纠纷;建立健全所在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巡回监察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受破坏,加强耕地管理,引导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对采矿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负责完成县局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配合县局各职能股室开展工作,做好本所计划生育工作和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及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督办、新闻宣传、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后勤服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编制年度财务用款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对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税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综合统计工作。
  (二)执法监察股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草案和论证工作,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各股室提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负责信访工作,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监督检查本局各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土地规划利用股
  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导、协调、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全县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算,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县属国有土地资产的确认处置。
  (四)耕地保护农地转征股
  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验收,提出开发整理资金拨补意见;办理需由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前期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初审、汇总和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五)地籍测绘管理股
  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测绘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制定全县测绘事业的发展计划和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计划;负责辖区内测绘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初审和资质上报审批工作及测绘任务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报批工作;做好辖区内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密级测绘成果的检查和向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报批;负责县域内测绘单位的行政统计工作;负责密级测绘成果领用和销毁的审核,并做好销毁清册的上报备案工作;按权限规定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测绘管理工作。
  (六)地质矿产环境管理股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审批登记;调处较大采矿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的立项会审、报批和管理;依法进行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矿泉水鉴定评审结果,保护矿泉水源地;组织申报并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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