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原地矿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县水务局。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入职能
1、原东山县土地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东山县地质矿产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职能
主管镇一级国土资源所的行政职能,国土资产市场管理职能、测绘。
(四)强化职能
1、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2、国土资源规划和执法监督检查。
(五)转变职能
1、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和其他国土资源中的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研究、制定本县辖区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宣传、科技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的编制与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安排并监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色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实行地籍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进行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租赁、作价出资及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和镇村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城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县、市、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出租的审批登记,加强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
(九)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协调处理采矿纠纷,处罚违法采矿活动,保护地质遗迹。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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