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各项工作标准,并指导实施。
2.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集贸市场、公共照明等方面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噪音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3.负责主要城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4.负责全县生活垃圾中转及其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及大件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等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资质审核;负责县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设施及建设项目附属环卫工程的监督、验收;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市容市貌及管理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及县主干道两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的监管;对城市经营和使用燃气等行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燃气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室内装修装饰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8.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9.负责县数字城管建设、管理及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